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及減得之刑│有期徒刑1年9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徒刑10月又15日│刑4月│├────────┼────────────┼────────────┤│犯罪日期│81年間某日│81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及案號│年度偵緝字第195號等│年度偵緝字第195號等│├───┬────┼────────────┼────────────┤│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89年度上訴字第2046號│89年度上訴字第2046號││├────┼────────────┼────────────┤││判決日期│90年7月24日│90年7月24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89年度上訴字第2046號│89年度上訴字第2046號││├────┼────────────┼────────────┤││確定日期│90年7月24日│90年7月24日│├───┴────┼────────────┼────────────┤│附註│本院96年8月22日96年度聲│本院96年8月22日96年度聲│││減字第2268號裁定減刑│減字第2268號裁定減刑│└────────┴────────────┴────────────┘┌──────────────────────────────────┐│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3││├────────┼────────────┼────────────┤│罪名│業務過失致死││├────────┼────────────┼────────────┤│宣告刑及減得之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11月││├────────┼────────────┼────────────┤│犯罪日期│88年9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及案號│年度偵緝字第195號等││├───┬────┼────────────┼────────────┤│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4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20號│││├────┼────────────┼────────────┤││判決日期│96年11月28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4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20號│││├────┼────────────┼────────────┤││確定日期│96年12月24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