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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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88號原告 董蕙芳 被告 張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559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在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確認無訛,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