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九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 張國勇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伍萬貳仟肆佰元,折合銀元貳佰零捌萬肆仟壹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捌佰肆拾貳元,折合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