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8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少鑫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少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少鑫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有期徒刑5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0月26日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