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致中陳志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另按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八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第53條第2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8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民國(下同)101年曾因肩鎖關節離斷之閉鎖性骨折住院治療,休養期間不宜負重,致沒有工作收入,其到院自陳現為裝潢臨時工,有2至3個老闆會固定通知聯繫工作機會,日薪約新台幣(下同)1800元至2000元,月收入約有3萬元以上,因房子是爺爺買的,家人希望協力保住房子等語,此有債務人103年6月23日到院言詞陳述筆錄附卷可參,以上並有博正醫院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單、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96期清償,每期清償26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名下有位於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
地及其上280建號之建物,該不動產業前經本院102年司執字第95664號強制執行案件鑑估價格為0000000元,依據該鑑估報告,此建物屋齡33年,屬舊有社區,出入靠自有交通工具,本院考量該建物若以清算程序進行變價,因有不點交等影響交易意願情形,其清算價值宜以市價八成計算,約為200萬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0000000元(延長為8年96期),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年平均生活支出不到10萬
元(消債更卷第10頁),是以約以每月8000元為認定,核以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要屬合理。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因家人之協力資助,故無履行不可能之問題),每月26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幾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96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700790│11.71%│304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717071│11.98%│3115│├──────────┼──────┼─────┼──────┤│萬泰商業銀行│357494│5.97%│155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820154│13.70%│356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392749│6.56%│1706│├──────────┼──────┼─────┼──────┤│滙豐(台灣)商業銀行│688018│11.49%│2987│├──────────┼──────┼─────┼──────┤│安泰商業銀行│0000000│18.40%│478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11123│6.87%│1786│├──────────┼──────┼─────┼──────┤│永豐商業銀行│134885│2.25%│585│├──────────┼──────┼─────┼──────┤│元大商業銀行│662750│11.07%│2878│├──────────┼──────┼─────┼──────┤│債權總額│5,986,659│每期金額│26,000│├──────────┼──────┼─────┼──────┤│清償成數│約41.69%│清償總額│2,496,0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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