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91號原告 邱芷瑩
陳金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瑋漢 律師被告 邱春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擔保之債權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擔保債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擔保標的即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價額為1,309,66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4,700元×(2004.80+1202.5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36=1,309,6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應以較低之擔保標的物價額為計算依據,亦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09,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3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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