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一號
原告元進紗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先位之訴駁回。
被告甲○○與被告丙○○間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丙○○應將如附表一編號1、2、3所示之地號土地,登記原因夫妻贈與,登記日期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管轄機關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及如附表一編號4、5、6所示之地號土地,登記原因夫妻贈與,登記日期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管轄機關台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先位部分:被告丙○○就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回復為被告甲○○名義。
㈡備位部分: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原告執有如被告甲○○背書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二十八紙,陸續屆期提示均不
獲兌現,嗣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以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四一八八號判決被告甲○○應如數給付在案。詎被告甲○○於如附表三所示編號一至十六之支票退票且列為拒絕往來戶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竟將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贈與其妻即被告丙○○,並陸續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及十二月二十九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㈡先位聲明部分:被告甲○○係為避免原告強制執行,而通謀虛偽將上開不動產
贈與被告丙○○,依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該贈與行為應為無效,被告丙○○本於該無效法律行為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即應塗銷,原告自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代位被告甲○○起訴請求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被告甲○○名義。又被告為避免原告強制執行,而成立虛偽贈與行為,對原告已構成侵權行為,原告亦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請求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回復原來狀態。
㈢備位聲明部分:縱上述贈與行為非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惟債務人所為之無
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定有明文。被告甲○○於如附表三所示編號一至十六之支票退票後,將上開不動產贈與被告丙○○,自屬有害及原告之債權,原告自得聲請法院撤銷贈與行為,而贈與行為既經撤銷,則被告丙○○因該贈與行為而取得之系爭房地所有權,即失其附麗,原告自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代位被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丙○○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為被告甲○○名義。
三、證據:提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四一八八號民事判決、如附表
一、二所示土地謄本及建物謄本、如附表二所示支票明細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三六號民事判決為證,並聲請本院調閱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四0八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卷宗。
乙、被告甲○○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因訴外人聯邦銀行過度查封受有損害,且兩造間就如附表三所示支票之票據債權尚有糾葛,被告已對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乙○○提出偽造有價證券之刑事告訴。
三、證據:提出告訴狀乙紙為證。
丙、被告丙○○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丁、本院依聲請調閱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四0八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卷宗。
理由
一、被告丙○○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由被告甲○○背書、如附表三所示之二十八張支票,陸續屆期提示均不獲兌現,嗣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以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四一八八號為被告甲○○應如數給付之判決,詎被告甲○○於如附表三所示編號一至十六之支票退票且列為拒絕往來戶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竟將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贈與其妻即被告丙○○,並陸續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及十二月二十九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實,業據提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四一八八號民事判決、土地謄本及建物謄本、支票明細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三六號民事判決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四0八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卷宗互核相符。被告甲○○雖辯以:伊因訴外人聯邦銀行過度查封受有損害,且兩造間就如附表三所示支票之票據債權尚有糾葛,被告已對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乙○○提出偽造有價證券之刑事告訴等語,惟查:原告與被告甲○○間上開票據之法律關係業經確定之民事判決審認無訛,有前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四一八八號判決可證,應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先位之訴部分: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負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前段定有明文。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亦為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所明定。
㈡經查,被告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將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
贈與被告丙○○,並陸續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及十二月二十九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堪信真實,固如前述,惟原告就其主張被告二人通謀而為上開贈與或受贈之意思表示,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原告先位之訴主張被告上開贈與行為無效,即屬無據。故本件被告贈與契約之意思表示既難認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原告先位之訴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九條,或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屬無據。
㈢綜上,原告先位之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備位之訴部分:㈠原告先位之訴既經駁回,其備位之訴停止條件成就,爰就備位之訴之部分予以審究。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怠
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㈢原告執有如被告甲○○背書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二十八紙,陸續屆期提示均不獲
兌現,嗣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以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四一八八號判決被告甲○○應如數給付,且被告甲○○係於如附表三所示編號一至十六之支票退票且列為拒絕往來戶後,將前開不動產無償贈與予被告丙○○,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既如前述,被告甲○○上開贈與之無償行為,即有損害原告對於被告甲○○之上開票據債權之情形,堪以認定,原告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訴請撤銷被告甲○○、丙○○間就系爭房地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即無不合。又上開贈與行為經撤銷後,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仍登記為被告丙○○所有,其法律上原因即不存在,又本件依被告甲○○全辯論之意旨,堪信其怠於請求被告丙○○塗銷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原告備位之訴,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代位被告甲○○請求被告丙○○將如主文第三項所示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即屬有據。
㈣綜上,原告備位之訴依據民法撤銷訴權、代位權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撤
銷被告二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上開贈與契約行為,並請求被告丙○○塗銷就系爭不動產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兩造其餘主張及所提證據與本院上開論斷無涉或無違,不予贅述。
六、據上論結,原告先位之訴為無理由,備位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F0附表一:(土地部分)┌──┬─────────┬────────┬─────┬──────┐│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移轉登記日期│├──┼─────────┼────────┼─────┼──────┤│1│豐原市○○○段0七│六、三七四‧00│七五0分之│89.12.27│││五一—000一地號││││├──┼─────────┼────────┼─────┼──────┤│2│豐原市○○○段0七│五、九一六‧00│十四分之四│89.12.27│││五一—000四地號││││├──┼─────────┼────────┼─────┼──────┤│3│豐原市○○○段0七│九、五九五‧00│一一二七分│89.12.27│││五一—000五地號││之一││├──┼─────────┼────────┼─────┼──────┤│4│臺中市○區○○段│一、二九七‧00│一0000│89.12.29│││0二一0—00一0││分之三四││││地號││││├──┼─────────┼────────┼─────┼──────┤│5│臺中市○區○○○段│一、二三五‧00│一0000│89.12.29│││0九0四—0000││分之三七││││地號││││├──┼─────────┼────────┼─────┼──────┤│6│臺中市○區○○段0│一、五四一‧00│一0000│89.12.29│││三三二—0000地││分之九一││││號││││└──┴─────────┴────────┴─────┴──────┘附表二:(建物部分)┌──┬──────────┬──────┬─────┬───────┐│編號│建物坐落│總面積│權利範圍│移轉登記日期││││(平方公尺)│││├──┼──────────┼──────┼─────┼───────┤│1│臺中市○區○○段一│二三‧七六│全部│89.12.29│││二六0六—000建號││││├──┼──────────┼──────┼─────┼───────┤│2│臺中市○區○○○段0│二五‧三三│全部│89.12.29│││八五五二—000建號││││├──┼──────────┼──────┼─────┼───────┤│3│臺中市○區○○段0四│四七二‧六三│七十分之二│89.12.29│││0九四—000建號││││├──┼──────────┼──────┼─────┼───────┤│4│臺中市○區○○段0四│一四六‧七六│全部│89.12.29│││一一六—000建號││││└──┴──────────┴──────┴─────┴───────┘附表三:
┌──┬─────┬─────┬─────┬────┬─────┐│編號│付款人│發票日│支票號碼│票面金額│提示日│├──┼─────┼─────┼─────┼────┼─────┤│一│台北國際商│八十九年十│QC0000000│一百萬元│八十九年十│││業銀行迴龍│一月二十日│││一月二十日│││分行│││││├──┼─────┼─────┼─────┼────┼─────┤│二│台北國際商│八十九年十│QC0000000│一百萬元│八十九年十│││業銀行迴龍│一月三十日│││一月三十日│││分行│││││├──┼─────┼─────┼─────┼────┼─────┤│三│聯邦商業銀│八十九年十│UC0000000│四十九萬│八十九年十│││行迴龍分行│二月八日││八千八百│二月八日││││││六十六元││├──┼─────┼─────┼─────┼────┼─────┤│四│聯邦商業銀│八十九年十│UC0000000│四十九萬│八十九年十│││行迴龍分行│二月八日││八千八百│二月八日││││││六十六元││├──┼─────┼─────┼─────┼────┼─────┤│五│聯邦商業銀│八十九年十│UC0000000│六十一萬│八十九年十│││行迴龍分行│二月八日││七千七百│二月八日││││││九十九元││├──┼─────┼─────┼─────┼────┼─────┤│六│聯邦商業銀│八十九年十│UC0000000│六十一萬│八十九年十│││行迴龍分行│二月八日││七千七百│二月八日││││││九十九元││├──┼─────┼─────┼─────┼────┼─────┤│七│聯邦商業銀│八十九年十│UC0000000│一百零三│八十九年十│││行迴龍分行│二月八日││萬五千元│二月八日│├──┼─────┼─────┼─────┼────┼─────┤│八│聯邦商業銀│八十九年十│UC0000000│一百零三│八十九年十│││行迴龍分行│二月八日││萬五千元│二月八日│├──┼─────┼─────┼─────┼────┼─────┤│九│臺灣省合作│八十九年十│EY0000000│七十萬六│八十九年十│││金庫土城支│二月八日││千八百四│二月十一日│││庫│││十八元││├──┼─────┼─────┼─────┼────┼─────┤│十│臺灣省合作│八十九年十│EY0000000│七十萬六│八十九年十│││金庫土城支│二月八日││千八百四│二月十一日│││庫│││十八元││├──┼─────┼─────┼─────┼────┼─────┤│十一│臺灣省合作│八十九年十│EY0000000│一百零三│八十九年十│││金庫土城支│二月八日││萬五千元│二月十一日│││庫│││││├──┼─────┼─────┼─────┼────┼─────┤│十二│臺灣省合作│八十九年十│EY0000000│一百零三│八十九年十│││金庫土城支│二月八日││萬五千元│二月十一日│││庫│││││├──┼─────┼─────┼─────┼────┼─────┤│十三│臺灣省合作│八十九年十│EY0000000│一百零三│八十九年十│││金庫土城支│二月八日││萬五千元│二月十一日│││庫│││││├──┼─────┼─────┼─────┼────┼─────┤│十四│臺灣省合作│八十九年十│EY0000000│一百零三│八十九年十│││金庫土城支│二月八日││萬六千九│二月十一日│││庫│││百七十九│││││││元││├──┼─────┼─────┼─────┼────┼─────┤│十五│臺灣省合作│八十九年十│EY0000000│七十萬零│八十九年十│││金庫土城支│二月八日││七百二十│二月十一日│││庫│││元││├──┼─────┼─────┼─────┼────┼─────┤│十六│台北國際商│八十九年十│QC0000000│一百萬元│八十九年十│││業銀行迴龍│二月十日│││二月十一日│││分行│││││├──┼─────┼─────┼─────┼────┼─────┤│十七│台北國際商│八十九年十│QC0000000│一百萬元│九十年三月│││業銀行迴龍│二月二十日│││九日│││分行│││││├──┼─────┼─────┼─────┼────┼─────┤│十八│台北國際商│八十九年十│QC0000000│一百萬元│九十年三月│││業銀行迴龍│二月三十日│││九日│││分行│││││├──┼─────┼─────┼─────┼────┼─────┤│十九│台北國際商│九十年一月│QC0000000│一百萬元│九十年三月│││業銀行迴龍│十日│││九日│││分行│││││├──┼─────┼─────┼─────┼────┼─────┤│廿│台北國際商│九十年一月│QC0000000│一百萬元│九十年三月│││業銀行迴龍│二十日│││九日│││分行│││││├──┼─────┼─────┼─────┼────┼─────┤│廿一│台北國際商│九十年一月│QC0000000│一百萬元│九十年三月│││業銀行迴龍│三十日│││九日│││分行│││││├──┼─────┼─────┼─────┼────┼─────┤│廿二│台北國際商│九十年二月│QC0000000│一百萬元│九十年三月│││業銀行迴龍│十日│││九日│││分行│││││├──┼─────┼─────┼─────┼────┼─────┤│廿三│台北國際商│九十年二月│QC0000000│一百萬元│九十年三月│││業銀行迴龍│二十日│││九日│││分行│││││├──┼─────┼─────┼─────┼────┼─────┤│廿四│台北國際商│九十年二月│QC0000000│一百萬元│九十年三月│││業銀行迴龍│三十日│││九日│││分行│││││├──┼─────┼─────┼─────┼────┼─────┤│廿五│台北國際商│九十年三月│QC0000000│一百萬元│九十年三月│││業銀行迴龍│十日│││十二日│││分行│││││├──┼─────┼─────┼─────┼────┼─────┤│廿六│台北國際商│九十年三月│QC0000000│一百萬元│九十年三月│││業銀行迴龍│二十日│││二十日│││分行│││││├──┼─────┼─────┼─────┼────┼─────┤│廿七│台北國際商│九十年三月│QC0000000│一百萬元│九十年三月│││業銀行迴龍│三十日│││三十日│││分行│││││├──┼─────┼─────┼─────┼────┼─────┤│廿八│臺灣省合作│九十年四月│EY0000000│六十二萬│九十年四月│││金庫土城支│十日││二千零五│十日│││庫│││十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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