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739號債權人 黃千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維宗 、 楊欽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楊維宗身分證統一編號:「L00000000號」之
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楊維宗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楊欽隆」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㈣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㈤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
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
㈥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如依借
貸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㈦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0年6月30日」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