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簡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苗簡字第198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鄭伊靜
黃泓貴 被告 黃家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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