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1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徐昶蘭
住○○市○○區○○○街000號被上訴人
即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