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附民字第22號原告 戴淑芬 (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 律師被告 張文濱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李昇蓉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