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48號原告 呂理慶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 卓進財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卓進財(原名 卓進才 )於起訴前之民國40年2月13日死亡,有原告提出之戶籍登記除戶簿謄本在卷可稽,應補正繼受該部分所有權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繼承系統表與證明文件。
二、本件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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