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10號再審原告 張桂水 再審被告 王錦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0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張世聰法官張益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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