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消債調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消債調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季娟鄭永晴鄭芬 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前置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本院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置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通知命其補繳,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司法事務官侯凱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徐玲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