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87號上訴人即原告上評資源循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永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迪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0萬3,208元,應繳裁判費為37萬1,89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