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原上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王暄博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選任辯護人 江政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貳之四關於「法治教育課程4場次」之記載,應更正為「法治教育課程5場次」。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梁堯銘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