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28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劉玉松
葉貴珍 被上訴人即原告 曹水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等不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4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葉劉玉松之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9,620元【計算式:(102.51+43.15)7,000=1,019,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上訴人葉貴珍之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661,710元【計算式:(56.68+37.85)7,000=661,71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