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7號原告 王雅玲 被告PHAMDUYCUONG即 范維強 被告LECONGQUY即 黎功貴 被告NGUYENVIETGIANG即 阮越江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附民字第3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就被告PHAMDUYCUONG即范維強、LECONGQUY即黎功貴、NGUYENVIETGIANG即阮越江部分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王雅玲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PHAMDUYCUONG即范維強、LECONGQUY即黎功貴、NGUYENVIETGIANG即阮越江均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范維強、黎功貴、阮越江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就被告范維強、黎功貴、阮越江部分,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張詠晶法官邱巧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伊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