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仁愛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水木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月娟
盧信宏
一、債務人曾月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6,659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502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502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曾月娟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盧信宏給付之。
二、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更正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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