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484號聲請人 蔡宗翰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被繼承人 蔡文章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㈡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拋棄繼承)及在聲請狀上蓋用印鑑章表明拋棄繼承。
㈢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請陳報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聲請
人應詳為說明過往生活(含遷徏紀錄、有無居住戶籍地等),並提出文件為必要之釋明。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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