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80號原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被告 黃棕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競業禁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若無法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為請求給付特定金額,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壹萬捌仟玖佰陸拾元,與訴之聲明第1項合計,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