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簡調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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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簡調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簡調字第114號聲請人 林鳳嬌 相對人 陳冠茹
賴義坤 宋筱琳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宋子明
陳冠茹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調解之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林鳳嬌等與相對人宋筱琳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檢送遠距調解意願表予雙方,惟迄未有任一當事人陳報同意以遠距視訊方式為調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佐。又國內COVID-19疫情尚處於第二級警戒,如不採遠距視訊調解模式,依本件訴訟事件當事人之眾,本院調解室之硬體設施,將難以保持司法院頒防疫指引所要求之安全社交距離而恐致當事人於風險。因此,依首揭規定,當事人等既均未陳報同意遠距視訊調解,則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現階段顯不能調解,縱訂期行遠距調解亦難期待所有當事人均參與遠距調解程序,本院爰駁回強制調解之程序並續行訴訟審理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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