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8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視為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視為已減其宣告刑之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日期,分別犯如附表1、2所示之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罪刑確定在案,目前假釋中。茲檢察官以其上開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時間是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該罪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視為減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2所載,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