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29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甲○○
洪貴 叁律師 洪偉勝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柒仟壹佰零伍元(詳如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立原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土地部分(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306,952×739×52/10,000=1,179,555
二、建物部分(課稅現值×權利範圍):495,100×1/2=247,550
三、訴訟標的價額1,179,555+247,550=1,427,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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