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543號原告日順瓦斯爐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恒宇 被告 賴川正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3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顏妃琇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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