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56號債權人台大北岸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瑞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范振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范振益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范振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