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調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司調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召開推廣工業會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調字第9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推廣工業會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有文書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405條第2項參照。
㈡、請依本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於聲請狀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㈢、本件調解聲請核其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請查報本件調解標的之價額,並依本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補繳聲請費;若未能查報其價額,依本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而應繳納聲請費2,000元。爰依本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王耀煌附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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