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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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5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銘達輔佐人陳貞文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 黃梓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銘達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彰化縣○○鎮○○路000號。
理由
一、被告楊銘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爰自同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二、本院審酌本案審理進度、現有卷證資料、被告犯罪情節及身心狀況等情,認以限制住居之方式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可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院裁定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如主文所示之地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許家偉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