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1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高郁婷附表:(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粉綠色,報表編號:PLR2)。
(二)債務人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債務人配偶 蘇怡 如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提出債務人名下汽車(車牌號碼:00-0000)之行照影本。
(五)提出債務人位於澎湖縣○○鄉○○○段地號0000-0
000號,及澎湖縣○○鄉○○○段地號0000-0000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六)提出債務人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及房屋租金繳款證明。
(七)說明債務人使用汽車之必要性,並提出支出汽車燃料稅之證明。
(八)具體說明債務人每月支出債務人配偶扶養費9,829元之必要性。
(九)說明債務人配偶 蘇怡如 如何分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所載之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
(十)詳列債務人每月支出其長子之扶養費9,800元之明細,並提出適當之證明及說明其必要性;另應一併據實陳明債務人配偶如何分擔該筆扶養費用。
(十一)提出聲請前兩年,債務人及債務人配偶蘇怡如所有郵局、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完整清晰之內頁資料影本。(須補登至本裁定送達後)
(十二)提出債務人自民國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
(十三)債務人未能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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