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江文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8,968元,應繳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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