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23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志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7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志達前因竊盜案件,於民國100年5月9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27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於100年6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悟,於101年5月24日下午1時2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678號之重型機車,行經告訴人 林文生 所經營址設桃園縣八德市○○路○段○○號之「一昌行」倉庫時,見該處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告訴人林文生所有之臺灣啤酒1箱(價值新臺幣700元),並放置於機車腳踏墊上,旋即騎乘該部機車離去;嗣因警方調閱監視錄影帶後,始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葉志達業於102年2月22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謝憲杰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