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105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妤瑄選任辯護人廖克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2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妤瑄因不滿告訴人 陳沛緹 (原名陳姵渝)與其配偶 顏偉哲 在婚前曾有交往關係,於民國103年7月20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以輸入顏偉哲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及密碼之方式取得其內顏偉哲與告訴人之非公開對話紀錄,竟基於洩漏利用上開智慧型手機知悉持有他人祕密之犯意,於104年7月28日凌晨12時23分及同年8月1日凌晨1時54分,在不詳地點,將上揭顏偉哲與告訴人之非公開對話內容公開張貼於社群網站臉書帳號「黃妤瑄」之個人頁面上,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8條之1之洩露利用電腦知悉他人秘密罪等語(被告另涉偽造文書部分,由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545號簡易判決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18條之1之洩露利用電腦知悉他人秘密罪嫌部分,依同法第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向本院撤回對被告此部分告訴,此有卷附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足憑,揆諸前開說明,就所涉洩露利用電腦知悉他人秘密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黃湘瑩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