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17號

聲請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豐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鈞 現於自強外役監執行中

余明滄

相對人余明滄

相對人 張秀米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存字第二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一年度甲類第三期登錄債券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於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面額新臺幣24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8年度存字第153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經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復以新北地院112年度存字第2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聲請本院定20日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狀、執行處函及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新北地院108年度存字第1533號、112年度取字第36號、112年度存字第22號、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693號及113年度司聲字第521號事件卷宗,聲請人業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且詎聲請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聲請人並已聲請本院定20日期間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亦有新北地院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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