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1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62號原告 蔡昌庭 即天賜畜牧場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 陳菊 市長訴訟代理人 王乃萍
邱賢瑋 上列當事人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環署訴字第101003540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所謂修正行政訴訟法者,係指100年11月1日修正,100年11月23日公布,由司法院於100年12月26日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000032864號函定自101年9月6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而言)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8月20日繫屬於本院,於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有該案卷宗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李協明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江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