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414號聲明人即繼承人庚○○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聲明人即繼承人戊○○
26號己○○甲○○○丁○○丙○○辛○○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聲請狀中當事人欄漏未記載庚○○之法定代理人 陳瑞易 名義,具狀人欄及繼承權拋棄書亦漏未有陳瑞易之簽章,請補正,並提出陳瑞易之印鑑證明。
二、依被繼承人之兄即聲明人丁○○之戶籍謄本觀之,其出生別為『次男』,顯見被繼承人尚有一兄(即長男),然繼承系統表中漏未記載,應予補正;倘該繼承人(即長男)尚生存,應提出已為拋棄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已死亡者,則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或切結書。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