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307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童國富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6,5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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