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