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0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094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水湳儲蓄互助社

           設台中市○○區○○路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李昭府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佩珊   住○○市○○區○○○路000號7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坤陵李能羨蔡忠謀蔡清松莊李秀美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臺灣金門地方法院」記載,應更正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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