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409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莊志燦
王宏穎 被告 張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伍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柒萬壹仟捌佰參拾捌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12條或第15條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5年5月5日分別向原告訂立借據暨約定書、個人購屋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於同年月9日、1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100萬元,放款金融機構帳號為被告於原告開設之龜山分行帳號0000000號帳戶,約定借款期間分別:(1)關於借款200萬元部分,自
105年5月11日至112年5月11日止,並依約定利率按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35%(目前合計為年利率2.41%)機動計息;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機動調整;(2)關於借款100萬元部分,自105年5月9日至120年5月9日止,並依約定利率按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15%(目前合計為年利率2.21%)機動計息;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機動調整。。又依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4條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息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且依銀行實務,為有利於債務人,違約金自利息起算日之翌月起算。
(二)詎被告自108年9月11日、108年11月9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依個人購屋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5條第2項第4款、借據暨約定書第
5條第1項第6款之約定,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合計2,315,5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233條第
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購屋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借據暨約定書、同意書、簡易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利率查詢(本院卷第7頁至第35頁)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李韋樺附表:
┌──┬──────┬───────┬───┬───────┬─────────┐│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起算日(起│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1│1,520,000元│108年9月11日│2.41│108年10月12日│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2│795,515元│108年11月9日│2.21│108年12月10日│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合計│2,315,5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