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彰小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隆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本訴、反訴均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本訴、反訴各壹仟
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葉 春 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