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小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彰小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隆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本訴、反訴均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本訴、反訴各壹仟
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葉 春 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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