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78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2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A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782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
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經確定在案。詎其於緩刑期間,數度經合法傳喚、查訪、拘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執行保護管束,足認受刑人未改過遷善,且無從認原緩刑宣告得收預期效果,自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經查:㈠本件受刑人A因犯營利姦淫猥褻罪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
第78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98年11月30日確定等事實,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又聲請人為執行保護管束,雖自99年2月間起接連數度傳喚
、拘提受刑人至檢察署執行科報到未果,惟核該傳喚及拘提之地址,分別為桃園縣平鎮市○○路○○巷○○弄○○號、桃園縣桃園市○○街○○號、桃園縣桃園市○○街36之1號、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等處,惟經本院向桃園縣政府社會處查詢結果,受刑人現居住於桃園縣桃園市○○○街○○○號,有該處覆函在卷可稽,且審酌受刑人為輕度智能障礙者,屬弱勢家庭,謀生不易,其固因經濟狀況欠佳致有居所不定之情,然尚難遽此逕論受刑人有意違反保護管束規定且情節重大,允宜由聲請人聯絡員警及社工促受刑人到案執行,本件聲請暫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