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仲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仲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仲倫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3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萬5000元確定,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判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其餘如附表所示各罪則均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2月2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關於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除附表編號4係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外,其餘各罪均係與詐欺犯罪相關;復斟酌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集中於110年9至10月、111年6至7月間,暨前揭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以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將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此外,附表編號1至3所示罰金刑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381號裁定應執行罰金5萬5000元確定,且本件別無新增加之罰金刑待合併定執行刑,故罰金刑不在本件裁判範圍,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罰金刑部分,仍應依上開裁定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2罪)有期徒刑1年1月(2罪)犯罪日期110年10月7日至110年10月8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0月8日,應予補充更正)111年6月28日110年9月25日至26日(2次)、110年9月22日至110年9月29日、110年9月29日、110年9月29日至110年9月3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09/25(2次)、110/09/22、110/09/29(2次),均應予補充更正】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890等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331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508、2068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雄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中金簡第224號111年度金上訴第378號111年度金訴第2446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28日112年3月31日112年7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中金簡第224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364號111年度金訴第244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2月7日112年7月5日112年8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得社勞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69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824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890號編號1至3經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3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113年度執更字第485號)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1年7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82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321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32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1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