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小字第1250號
上訴人蘇在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小字第1250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而原判決係命被告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0元,及自110年8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