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司簡調字第31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涂秀娟 、 涂守明 、 涂翌臻 、 涂家榆 間確認遺產數額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確認相對人涂秀娟、涂守明、涂翌臻、涂家榆等人領取被繼承人 張金寶 之遺產數額云云。惟查,本件聲明之性質係屬確認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以裁判確認之。且確認之訴之確認標的係以確認法律關係、證書真偽或法律關係基礎事實為限,而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又以不得提起其他訴訟者為前提,故聲請人確認遺產數額之聲明應無確認利益。且本件聲請人聲明確認之遺產數額,未說明相對人所陳報之遺產清冊內容有何爭議,有何財產屬遺產範圍有爭執,其調解聲明欠缺明確、具體、合法,其僅係查調遺產清冊等程序事宜,尚不得作為調解標的或訴訟標的。從而,本件依聲請人所主張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其調解之聲請,亦未符合法律,爰依首提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