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82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建有限公司(原名:方建營造有限公司)、 葉招集 、 張雅棠 、 張明策 、 張盛貯 、 張盛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葉招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雅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明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盛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相對人張盛凱正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方建有限公司(原名:方建營造有限公司)之變更前、後名稱之公司登記表,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