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詳卷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非制式子彈壹顆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民眾 李金香 於民國100年6月17日上午8時2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號轉角處拾獲子彈1顆,報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偵辦,經該局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驗,認係屬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mm金屬彈殼而成,經試射,可擊發,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7月21日刑鑑字第1000086902號鑑驗書1紙在卷足稽(見100年度聲沒字第319號卷第7頁),應依首揭法條宣告沒收。聲請人所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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