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簡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豐簡字第四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三七一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一行「甲○○」之後補載「前曾於民國
(下同)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四十日,於九十年十
一月十九日入監執行,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警惕,
復」,並將同行「民國」刪除,及將同行「二十三時」更正為「十一時」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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