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翊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翊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郭翊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各罪,曾經定應執行之刑如附表編號3備註列所示,是本件更定執行刑時,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本院應以受刑人所犯原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而裁量刑期,惟仍不得較上開各罪曾定之應執行刑與其他宣告刑之總和為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
778號裁定意旨參照)。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前揭聲請,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皆為詐欺取財相關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等情,另受刑人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部分相近,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附表】受刑人郭翊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二審判決附表一⑷)│(二審判決附表一⑸)│├────────┼──────────┼───────────┼───────────┤│犯罪日期│107年06月05日│107年06月05日│107年06月0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年度案號│第19115、19371號│505、3506、3937、4281│505、3506、3937、4281││││、4330、4989號│、4330、498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13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31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31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04日│108年02月21日│108年02月2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13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400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400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1月03日│108年07月03日│108年07月0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第1929號│2554號│2554號││││││└────────┴──────────┴───────────┴───────────┘受刑人郭翊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5│├────────┼──────────┼───────────┼───────────┤│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1月6次│││││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06月20日│107年06月09日│107年05月28日至6月4日│││107年06月11日││止│││107年06月08日2次│││││107年06月11日4次│││││107年06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7684、28093、2879│12665號│3505、3506、3937、│││0、30724號、108年度││4281、4330、4989號│││偵字第2、65、3567、│││││5156、961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57、10│108年度訴字第2627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42號││事實審││81、1082、1083、1084││││││、1246號││││├────┼──────────┼───────────┼───────────┤││判決日期│108年08月27日│109年05月19日│109年06月2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57、10│108年度訴字第2627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42號││判決││81、1082、1083、1084││││││、1246號││││├────┼──────────┼───────────┼───────────┤││確定日期│109年02月25日│109年06月17日│109年08月10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度│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度字│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字第4179號(合併應執│第13559號│2960號│││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