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15號上訴人 許啟清
朱和貴 陳嘉奇 林國士 被上訴人 林四郎
朱世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115號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727,6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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