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字第9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叁佰貳拾萬元,應徵裁判費為肆萬玖仟零貳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
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謝肅珍法官朱玲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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